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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多項優惠政策 山東推助臺商在魯發展

2009-07-01 10:52     來源:濟南日報     編輯:張方翼

  記者近日從山東省工商局獲悉,山東省已出臺多項優惠政策和措施,幫助臺資企業在山東發展。據悉,臺灣投資者來山東投資,其身份證明被簡化;臺資企業冠省名企業名稱的條件和臺資企業集團登記條件被降低;臺資企業字號使用和臺資企業增設分支機構條件等被放寬。

  簡化臺灣地區投資者來魯投資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手續。臺灣地區投資者來魯投資,允許其憑返鄉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投資主體資格開業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臺灣地區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境外第三地投資設立公司並以其名義來魯投資的,允許其憑藉中國內地境外第三地投資設立公司登記註冊部門出具的該公司屬臺商投資的證明,並在魯投資項目免予提交投資主體資格的公證和認證。

  降低不體現行業特點或經營特徵臺資企業名稱登記條件。臺資企業註冊資本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上,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兩個以上大類,允許其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放寬臺資企業冠省名企業名稱的條件和臺資企業字號使用限制。臺資企業註冊資本只要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數額,允許其在名稱中使用“山東”、“山東省”行政區劃。允許臺資企業使用臺灣地區投資者習慣使用或馳名、著名商號的英文字母作為字號。

  降低臺資企業集團登記條件。臺資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的,允許其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從事電子、生物、高新技術以及從事服務業、農業産業化經營的企業集團,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併資本放寬到2000萬元。

  放寬臺資企業境內股東主體資格限制和臺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條件。允許境內公民與臺灣地區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辦合資、合作企業。支援臺資企業以分支機構或企業內部組織機構形式設立研發中心,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分支機構或增加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允許臺資企業委託出資。臺資企業以委託方式出資的,只要提供投資方(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雙方確認的委託證書,並經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可視為投資方的自有資金出資。

  此外,放寬臺資企業增設分支機構條件;免予辦理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手續;支援臺商投資新興行業;放寬臺資企業經營範圍核定和臺資企業住所登記條件;簡化臺商投資連鎖經營門店登記程式和臺商投資服務業企業多級分支機構登記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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