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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律所獲准在閩設代表處

2010-09-17 09:25     來源:中新社     編輯:張蕾

  中新社福州9月16日電 (記者 詹托榮)從即日起,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剛發佈施行的《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要求,向福建福州、廈門兩地的司法局提交設立代表處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依法在福建設立代表處,為在兩岸投資的企業提供實時法律服務。這也意味著福建成為大陸首個獲准設立臺灣律師事務所大陸代表機構的省份。

  記者16日從福建省司法廳獲悉,由福建省司法廳制定的《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司法部批准,並於今年9月15日發佈施行,實施辦法詳細規定了臺灣律師事務所在閩代表處的設立、變更和登出的條件、程式以及代表處的業務範圍和規則等。

  根據《實施辦法》,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3個條件,首先該律師事務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次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臺灣地區律師公會會員,並且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再者是有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

  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的代表處及代表,可以從事不包括大陸法律事務的業務,範圍包括向當事人提供臺灣地區法律諮詢,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諮詢,有關商事性條約及慣例的諮詢;接受當事人或者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辦理臺灣地區法律事務;代表臺灣地區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事務所辦理大陸法律事務;通過訂立合同與大陸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託關係辦理法律事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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