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將指定對口單位處理漁業勞務合作
華夏經緯網11月25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第4次“江陳會”將簽署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議,“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表示,雙方簽訂協議後將各自指定對口單位,處理大陸漁工引進、漁工管理等問題。
胡興華與“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陳添壽等主管機關官員,今天應“陸委會主委”賴幸媛邀請,向媒體説明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議簽署前背景及簽署後相關效益等。
“中央社”臺北24日報導,胡興華指出,兩岸最早進行接觸的是漁業,但隨著臺灣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不願意上船捕漁,初期,臺灣只能用外籍勞工替代,不過,因雙方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臺灣從1993年起,開始雇用大陸漁工,當時以遠洋漁業為主。
後來,漁業署發現近海作業漁船也有這方面需求,但因海上接駁危險、海上旅館擁擠且生活條件差,基於人道和安全的理由,臺灣在2003年同意大陸漁工泊岸暫置,並在臺中、東港、新竹等5處設立岸置點。
胡興華説,即便如此,兩岸漁業合作因沒有正式溝通管道,仍面臨著許多問題。例如,大陸漁工仲介公司為節省成本,只找適應本身條件的漁工,造成漁工來源反而以大陸內陸省份居多,而臺灣僱主隨意找來的大陸漁工,不論在品行或能力等方面都有問題,一旦勞雇雙方發生糾紛時,都不知如何處理,因此,海基會與海協會儘快簽署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已是刻不容緩。
他表示,臺灣堅持“境外雇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原則不會改變,當局也是以此原則來與對岸商談。兩岸即將簽署的協議重點是保障雙方權益,讓大陸漁工上臺灣漁船作業前能先行過濾,臺灣則是保障漁工保險等待遇福利。
協議簽署後將帶來那些可見的效益?胡興華説,過去漁工資訊查證、管理制度都沒有對應窗口,兩岸有了各自指定對口單位後,臺灣船東剝削漁民或大陸漁工挾持船長等海上不法事件,將有負責的機制處理。
被問到兩岸漁業合作的對口單位性質時?他僅回答説,“將以民間組織為主,但不一定是農漁會,也不可能是漁業署”。
胡興華強調,兩岸簽署協議並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後,漁業問題方面還是會有許多事情要談,先前與與各地漁民團體進行7次座談,未來將繼續辦理類似的座談,讓未來兩岸漁業合作議題能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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