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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偷拍林熙蕾 主管需服刑

2009-12-30 1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張蕾

  《壹週刊》因拍攝藝人林熙蕾與朱孝天于住家的照片被起訴,法院一審判決社長裴偉等人無罪,高院今天二審,改判副總編輯宋筱玲、攝影總監吳忠維有期徒刑4月,並處罰金。

  “中央社”消息,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壹週刊》于2007年7月間,由宋筱玲指派吳忠維以數字相機錄製林熙蕾與朱孝天于住處窗邊,掀開窗簾往外看的照片,並取靜態畫面,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為題,將內容刊登于雜誌中,遭林熙蕾控告妨害秘密。

  全案于臺北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壹週刊》主張,朱孝天與林熙蕾被拍攝時,自行拉開窗簾,朱孝天並將頭探出窗戶,是自願將足以保護隱私的設備除去。《壹週刊》並主張,攝影是在林熙蕾與朱孝天住處附近的公園中拍攝,屬於公開場合,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一審合議庭認為,林熙蕾與朱孝天在住處窗邊聊天,不特定在馬路上的人只要抬頭仰望,不需特別努力,就能夠清楚看見2人。因此認為2人在窗邊不屬於“非公開活動”,判處裴偉、宋筱玲與吳忠維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今天二審宣判,仍維持裴偉無罪,但將宋筱玲與吳忠維的部分撤銷,認為2人無故以照相、錄影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的內容販賣,處宋筱玲與吳忠維有期徒刑4月,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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