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警察會坐在車內或靠在車旁使用雷射槍測速,揪出龜速車。(臺灣《聯合報》/張裕珍 攝)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在臺灣高速公路開車超速會被罰,龜速前進阻車流,也要吃罰單,且一張5000元(新台幣,下同),比超速20公里內罰款3000元還“貴”。攔查慢速車難度較高,有駕駛人接到罰單,以新手駕駛、不知規定等理由申訴免罰,多踢到鐵板。
公路警察局表示,今年迄9月底,共取締1576件在高速公路龜速行駛遭罰;慢速車是以連續錄影動態畫面取締,同時考慮車輛前方狀況與旁邊有無車輛,符合取締標準才會開罰。
烏龜車惹人怨,警方也常收到駕駛人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前車開太慢”,但因行車記錄器公信力低,難據以開罰。
高速公路二隊交通組長梅賢齊指出,在高速公路開得太慢,除妨礙車流順暢,後方車輛若不想跟著烏龜車行駛,變換車道超車,次數一多危及其他駕駛人安全,也可能引起他人不悅,按喇叭、閃燈警告,引發行車糾紛,有必要取締。
梅賢齊説,取締慢速車難度較高,申訴比率也較高;為有效執法,警察取締時要留心當地車況,同時避免在上下坡路段、交流道附近執法,降低爭議,另提醒駕駛人不要遠遠看到警車“心虛放慢車速”,成了烏龜車。
高速公路龜速挨罰,一張罰單5000元,不少路人不甘荷包失血,提出新手上路在高速公路練車、不知有此規定等理由爭取免罰,但多難如願。
高速公路警方接獲的申訴案件中,有人主張“當時車內時速表是100公里”,不可能像警方測得的時速那麼慢,質疑雷射槍不夠精準,反怪警方開出烏龍罰單
還有一名女子在內側車道慢速行駛,高速公路警察攔查告發。女駕駛竟稱新手上路,考慮平面道路要與摩托車爭道,索性到高速公路“練車”,特地行駛內側車道,因為“只須注意右方車況就好了”。
有人申訴書只寫“我不服”3個大字,有人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指在內側車道以規定時速行駛,因遇飚車族才放慢。此外,也有人指高速公路沒有“內側車道不得低於最高速限”標誌,冀望免罰。警方説,駕駛人不服取締,裁罰是否撤銷由法官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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