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海峽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適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形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6月20日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這兩個司法解釋于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6月30日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説,1998年以來,就臺灣民事裁判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最高法先後發佈了4個司法解釋,有效減輕了兩岸當事人訴累,為兩岸經貿和人員往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和兩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原司法解釋已不能充分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為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使有關司法解釋更加系統化、清晰化,最高法制定了這兩個司法解釋。
據最高法港澳臺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郃中林介紹,新司法解釋主要有如下特色內容:
一、擴大了管轄的連接點。原司法解釋只是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産所在地,這些法院才有管轄權。新司法解釋基本完全放開,不管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都可以。
二、適度放寬了案件的受理條件。過去案件受理過程中除提供臺灣方面的法律文書,還要提供經過臺灣公證機構公證,再經過大陸有關的公證協會認證,法院才立案。新司法解釋作了比較重大的調整,只要出具臺灣地區民事裁判的原件,有申請書,就立案。
三、便利當事人。如果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別人來代理參加申請認可和執行案件的訴訟程式,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簽授權委託書,或由當事人找大陸的公證機關公證該授權文書是在大陸簽署的,不需再回到臺灣去辦理,更便利當事人。
四、更加注重程式的正當性。收到申請人申請書以後,七天之內必須審查立案。同時,所有形成的法律文書都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五、區分了裁定不予認可和裁定駁回申請這兩種審查結果。原司法解釋只有裁定不予認可這樣一種處理方式,新司法解釋作了區分,如果當事人提交了真實有效的臺灣民事裁判文書,依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後發現具有不能被認可的情形的,裁定不予認可。如只是因為文書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能確認,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裁定駁回申請,駁回申請以後還可以補證材料,再申請。這樣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六、增加了救濟的途徑。如受理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後,當事人不管是哪一方無論對裁定認可還是不認可,駁回還是不駁回,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一次復議。
七、特別明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在臺灣判決作出兩年之內可以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對於涉及身份關係的判決,比如離婚、親子關係的確認等,不受期限限制,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認可。
八、擴展了認可和執行的臺灣判決和仲裁的範圍。臺灣的所有民事判決,包含裁定、調解書一律可以認可和執行。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裏,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決特別是賠償判決,也都認可。
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在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統計,協議生效至今年5月底,各地法院共辦理涉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和裁判認可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涉臺司法互助案件從2009年的1200件增長到2014年的10678件,6年間增長近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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