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任職臺灣“公路總局”所屬單位的陳姓男子曾有4次酒駕前科,今年2月再度酒後騎摩托車返家被警員攔下,第5次酒駕被逮。法官認為,陳某一再否認犯行,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漠視刑法制裁”,毫無悔意,依公共危險罪判他10個月徒刑,要他入監“反省”。
對於陳某“輝煌”酒駕紀錄,他的主管表示,陳某為人豪邁,平日工作表現正常,曾經勸他少喝。“這幾年情況已經好很多”,對陳某五度酒駕“真的很失望”,會依規定懲處。
判決書指出,陳某2001年第一次被抓到酒駕,判處罰金2.2萬元(新台幣,下同),之後三次酒駕,各被判4個月、5個、6個月。
今年2月2日淩晨,陳某和友人飲用啤酒和藥酒後騎摩托車返家,因車身搖晃被警員攔下,給他一杯水漱口後進行酒測,酒測值仍高達0.79毫克。
陳某和當天一起飲酒的張姓友人出庭時表示,當天只是小酌,並未失態,也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陳某還説,當時有多名警員詢問他問題,害他混淆,而且從攔停至實施酒測,未滿15分鐘,因此不足以證明他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但處理警員表示,陳被攔下的時候,有明顯醉意,答非所問。
法官認為,陳某上回酒駕被判6個月徒刑,竟絲毫未知誡惕,無視酒後不得駕車禁令,貿然酒後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産安全的觀念,且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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