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新竹縣一名呂姓警員今年8月某日淩晨,到一名妙齡女子開設的檳榔攤聊天,突然伸手熊抱,觸摸她腰部、臀部、胸部等私密處,甚至強吻她嘴唇,言行輕佻。女子不甘受辱報警,警方在女子嘴唇外緣採得呂姓警員DNA,認定有強吻等行為,檢方偵查過程,女子決定撤回告訴,呂姓警員昨天獲不起訴處分。
女子提告後,竹北分局依強制猥褻罪將這名色警函送法辦,並調離現職;由於呂警員不是在上班勤務中熊抱女子,警方在司法告一段落後,也會視情節及影響察形象,做出行政處分。
檢察官表示,被害女子在偵查中證述,呂警員突然從後方抱住她,過程約10多秒,對她環抱腰際時,隔著上衣撫摸她胸部,她受辱哭泣,驚嚇後,立即將身體挺直,但呂警員不罷休,改成側抱,並企圖強行親吻,她推開後,呂才騎機車離去。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呂警員對女子觸摸身體、作勢親吻嘴唇等行為,並非在強暴、脅迫或控制被害人的情形下所為,情節屬違反性騷擾防制法,非強制猥褻。
因案件屬告訴乃論罪,女子日前也撤回告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昨天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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