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彭姓男子罵佔用小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佔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墻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泄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泄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小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説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佔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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