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陳水扁當局內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余政憲因陳水扁家南港案被控貪污,法院一審時,余政憲獲緩刑。臺“高院”今天二審宣判,以圖利罪改判余政憲2年零6個月、剝奪公權4年,因刑度超過2年,不得緩刑。
據報道,法院判決指出,2003年7月間,臺當局經濟主管部門委託臺當局內政主管部門辦理世貿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工程預算36億元(新台幣,下同)。為儘快興建展覽館,採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由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審理標案,讓最優建築商得標。
臺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公務費等案時,查出力拓公司涉嫌行賄吳淑珍9000萬元,吳淑珍再指示余政憲泄漏南港展覽館標案的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讓力拓公司順利標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
特偵組當時將南港案被告切割偵辦,吳淑珍由特偵組偵結,余政憲與涉收賄的評審委員由臺北地檢署起訴。吳淑珍涉南港案部分,臺“高院”更一審已于26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吳淑珍圖利力拓公司,以圖利罪判處她9年徒刑。
余政憲等人部分,法院一審時,認為余政憲不構成泄密,只構成圖利力拓公司,另審酌他未獲利又自白,判處他2年徒刑、剝奪公權4年,緩刑5年。洪重信被判1年8個月、剝奪公權3年、緩刑4年。被控收賄評委被判7年裏零2個月到8年不等徒刑。
余政憲等人與檢方不服,均提起上訴,臺“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余政憲使吳淑珍財産增加273.55萬美元,是圖利吳淑珍,而非圖利力拓公司,並認定余政憲與洪重信泄漏廠商投標資格,也構成泄密罪。
臺“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批評,余政憲當時身居陳水扁當局內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職,竟曲從上命,泄漏秘密文書,使吳淑珍獲得鉅額賄款,欠缺法紀觀念,因而予以重判。余政憲並因宣告刑超過2年,依規定不得獲緩刑。
被控協助泄漏名單的余政憲友人洪重信則遭判處1年零10個月、剝奪公權3年、緩刑4年。被控收賄的6名評委遭判處與一審相同刑度,評委周家鵬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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