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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6月27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2000年,臺北市警士林分局警備隊陳姓小隊長在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業務時(當時為警員),常趁局長不在時,和分局負責炒飯煮菜的女廚工溜進分局的雜物間裏“炒飯”,5年內發生上百次性關係。
檢方在不起訴書中指稱,2000年陳姓警員在士林警分局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處理工作,明知廚房的女臨時工已婚,5年來竟趁分局長不在辦公室的空檔,相偕溜進雜物間嘿咻,每月約2次。
2005年5月女方離職,但陳員仍不罷手,利用午休或下班時間,電話召女方到分局雜物間或廚房嘿咻,有時也赴陳員住處尋歡。去年10月,女方被丈夫發現講電話時神色有異,追問出上情,因而怒告陳妨害家庭,但陳員否認,還反控誣告。
不過,檢方在不起訴書中指稱,女方坦承姦情,並指出陳員胸部有痣,他的住處在公寓2樓,是一處無尾巷。還繪製陳員住處平面圖、沙發等相關擺設,幾近瞭如指掌。檢方調閱男、女方手機通話記錄與基地臺,也發現與利用午休時間在陳員住處通奸相關指述相符,認定女方所説並非虛構,女方丈夫告訴內容也非憑空捏造。
臺檢方認為,廚娘丈夫在偵查期間選擇原諒妻子,因此按告訴不可分原則,男、女方都給予不起訴處分。至於陳員所提誣告部分,同樣不起訴。刑事訴訟相關規定,凡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臺北士林地檢署同時也敘明,陳身為警務人員,應否受行政懲處,另由所屬警察機關妥適處理。對此,臺北市警士林分局昨表示,等收到檢方書類後,再依規定懲處。(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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