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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刪“違反意願”才算性侵條款 加重性侵刑罰

2016年03月10日 15:37:21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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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2010年連續發生數起法官輕判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引發輿論撻伐。臺“行政院”10日修正“刑法”,加重性侵刑責,並刪除“違反意願”條款,受害人不必再證明是否違反自己意願。

  修法加重強制兒少性交刑責,放寬兒少被害人年齡門檻,將現行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年齡,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227條的合意性侵幼女罪年齡,由14歲至未滿16歲,降為12歲至16歲未滿,最高可處7年徒刑,猥褻可處3年以下徒刑。

  並加重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刑責,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性侵兒童(未滿12歲),不得免刑。

  且增訂“兩小無猜條款”,未滿18歲者與12歲至16歲發生性行為或猥褻,可減輕刑責或免刑。

  臺“法務部”因應外界的訴求,在修法中主張,性侵害應厘清的是加害者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願,因此刪除“違反意願”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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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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