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14日消息 臺北市一名患癌晚期陳姓男子在病床上與一陳姓女子結婚,豈料婚後兩天病逝,陳姓女子瞬間以配偶之位取得近2000萬元新台幣的遺産繼承權,此後避不見面,還找仲介賣房。陳姓男子的子女認為陳姓女子惡意騙婚詐取繼承權,向檢方提告,但檢方認為詐欺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50歲的陳姓女子與陳姓男子相識5年多,去年間陳姓男子罹患食道癌長期臥病在床。去年8月6日,陳姓女子赴士林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當天即派人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陳姓男子病房辦理,陳姓女子母親也在場見證。
豈料完婚當天下午,陳姓男子便對子女錶示上午與陳姓女子完婚,但事後認為被騙,有點趕鴨子上架的感覺,並寫下聲明書表示“雖然知道是要辦理結婚,但當時體力不佳只想快快結束。”女兒還以DV錄下父親的告白作為證據。
就在婚後48小時內,陳姓男子即于8月8日去世。陳姓女子瞬間以配偶之姿取得近2000萬元新台幣的遺産繼承權。子女認為父親生前從未透露結婚念頭,且陳姓女子在父親過世後避不見面,還馬上委託仲介打算變賣父親遺留的一處房産,認為陳姓女子惡意騙婚,拿著父親留下的聲明書與DV代父提告。
陳姓女子應訊時否認詐欺,辯稱陳姓男子母親曾催婚,她還辭去工作照顧陳姓男子,結婚當天陳姓男子意識清楚也很高興。士林戶政事務所職員也説,當天陳姓男子曾拒絕陳姓女子母親給的紅包,但陳姓女子説這是母親心意陳姓男子便收下,因此認為陳姓男子意識清楚,也確認陳姓男子願意結婚。
臺北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當天戶政事務所人員親赴病房辦理結婚登記,並確認陳姓男子真有意願結婚。雖然陳姓男子當天下午即表示後悔,也無法證明是受陳姓女子欺騙才結婚,詐欺罪嫌疑不足不起訴。承辦檢察官認為,此案屬於繼承糾紛,應按民事途徑解決。
律師界人士指出,陳姓女子雖以配偶身份取得繼承權,但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也無法獨吞遺産。律師陳敬暐則表示,陳家子女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于法不合,只能提起確認陳姓女子非繼承人之訴,向法官證明陳姓女子為騙取遺産委身下嫁,但舉證難度頗高。(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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