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2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臺灣“最高法院”11日判決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確定要入監服刑。判決重打了另一位法官周佔春此前有關臺灣地區領導人的職務行為定義“一巴掌”,讓“金改案”無罪見解極可能在臺灣“高院”審理時被推翻。
11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周佔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了有關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判決認為將陳水扁、吳淑珍收企業款項合理化、不構成犯罪的見解,讓島內譁然,招致“先射箭再畫靶”的議論。以“二次金改”案為例,周佔春的見解是單純的二分法。他認為,因金融機關合併不在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內,所以陳水扁、吳淑珍收錢介入,就不是職務行為,所以收錢無罪。
周佔春的“職權説”見解,和目前島內實務界的“實質影響力説”大相徑庭。過去島內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例時,還有持刑度更重的“詐欺説”,即公務員明知非自己職權,卻利用職務之便向當事人收取賄賂,行為構成最輕判刑10年以上的“職務詐欺貪瀆罪”。由於該罪刑度過重,且部分收取好處的公務員只是幫人解決事情,無涉詐欺,才慢慢演變成要審酌職務上有無實質影響力,若有影響力因此收錢,縱使非屬自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這是臺灣“最高法院”大多數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臺灣“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
11日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案,臺灣“最高法院”法官就是採用了“實質影響力説”,作為陳水扁與吳淑珍收企業款項、從仲介入關切竹科龍潭土地案的論罪依據。因此,在臺灣“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無罪見解未來極可能在臺灣“高院”審理時被推翻。(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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