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6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子女贍養父母,不再是法理上絕對義務。臺灣屏東男子武雄(化名)年輕時未善盡養家之責,與前妻離婚27年來,不管妻女死活,現在年老力衰、病痛纏身,無力工作,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子女贍養訴訟。但法官認為,武雄未盡人父義務在先,致女兒阿嬌從小到大的生活悲慘困頓,昨天(15日)判處阿嬌免除對武雄的贍養義務。
臺灣法扶會花蓮分會律師蔡雲卿轉述武雄的説法表示,他完全接受法院的判決,因為自己確實對不起女兒,未來只得依據這分判決請領社會救助金。
蔡雲卿表示,臺灣有關民事法規今年修訂完成後,花蓮法扶會受理首件免除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的案例,已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
56歲的武雄年輕時,只顧玩樂,不關心家庭生計,1983年9月間妻子受不了而與他離婚,帶著7歲的阿嬌從屏東搬到花蓮,母女相依為命,武雄始終對母女的下落不聞不問。
阿嬌母親靠著打零工維生,因收入不穩,“飯都吃不飽,連書也沒得念”,阿嬌小學畢業即失學,開始幫忙打工分擔家計,十幾歲時,當學徒學美發技能。現年34歲的阿嬌結婚生子,自己開店,生意也不穩,一個月賺不到2萬元(新台幣,下同),丈夫的工作時有時無,父親從未關心過她,對父親的印象,早已模糊淡忘。
武雄獨居,今年5月間因股骨頭、股骨幹、肱骨幹閉鎖性骨折以及撓神經等病痛纏身,無法謀生,貧病交迫,向屏東恒春鎮公所請領社會救助金。經審核資格,承辦人員告知,他有名失散多年的女兒在花蓮。
武雄在這種情況下,雖得知女兒的下落,但一開始一度質疑,阿嬌是前妻外遇偷生,於是向法院聲請DNA鑒定,確定阿嬌為他的親生女;但由於他有具工作能力的直系血親,武雄並不符合社會救助金請領條件,才轉求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打官司,請求阿嬌要盡為人子女的義務,給付每月1萬元的扶養費。
花蓮地院法官昨天判決,從女兒出生至今,武雄從未盡過一天的人父之責,也提不出任何正當理由證明不須撫養女兒,導致阿嬌失學失依,沒過一天好日子;因學歷低,也沒辦法找到高收入的好工作,縱使不分晝夜工作,也無力支付1萬元的扶養費,所以,判處阿嬌免除對武雄的扶養義務。(台灣網 孫金誠)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