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二審判刑8月,若上訴駁回就得坐牢。資料照片
吳淑珍二審判刑9月,沒替自己喊冤,卻為未獲緩刑的子女叫屈。資料照片
台灣網2月4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水扁家四人及前臺北101大樓董事長陳敏薰偽證案,發現檢方當年偵辦公務機要費案,陳致中、陳幸妤第二次作偽證時,未被告知拒絕證言權利,也沒簽名具結,認定只剩一次偽證,昨連同趙建銘一併減半判刑各3月,吳淑珍則減為9月,但未宣告緩刑,讓扁家希望落空。
陳敏薰雖自白犯罪,但臺灣“高等法院”認她蔑視司法、心存僥倖、企圖卸責,並非真心悔悟,因此判刑8月,也沒宣告緩刑。陳敏薰的律師莊國明昨表示:“無法接受,將再提上訴。”但若上訴遭駁回,陳敏薰就得坐牢。
2006年臺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陳水扁涉詐領公務機要費案時,發現核銷發票中,包含女兒陳幸妤洗髮等32筆消費共17萬餘元(新台幣,下同)、兒子陳致中買內衣褲等20筆消費共8萬多元、女婿趙建銘洗車打蠟等8筆開銷共7萬多元。三人都兩度證稱“代父母購物饋贈或宴客”,後坦承受母親吳淑珍指示作偽證;四人一審都認罪,臺北地院判吳淑珍1年、陳致中等3人各6月。
陳敏薰則是在檢方作證時,坦承送1000萬元請陳水扁夫婦幫忙爭取大華證券董座職務,到法院作證卻翻供否認,被依偽證罪起訴,一審不認罪被重判1年半,二審才當庭落淚認罪。
臺灣“高等法院”查出陳幸妤姐弟對父母涉及犯罪,依法有權拒絕證言,但第二次偵訊時,檢方未善盡告知義務,訊後也沒讓兩人簽名具結,認定該次作證程式有瑕疵,不構成偽證罪,加上三人因親情作偽證,且已認罪,因此酌減四人刑度。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昨表示:“未獲緩刑,與其他偽證案判決情況相比顯然不公平。”陳水扁幕僚江志銘轉述,吳淑珍也替子女抱屈,認為子女言行都是奉母之命,會考慮子女態度,再決定是否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表示,陳致中等人雖求緩刑,但考慮扁家四人都另涉他案,才沒同意。律師吳孟良表示,依《刑法》規定,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判刑不超過6月,雖因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改服社會勞動,提供義診、免費法律諮詢,交換入獄服刑。
法界建議陳幸妤、趙建銘夫婦和陳致中三人放棄上訴,請求改服社會勞動,只要每天12小時工作45天,同樣可免牢獄之災。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説:“初犯或無危險性被告,原則上檢方都會同意易服社會勞動。”(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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