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0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花蓮某小學田姓體育老師從2002年起至2008年間,陸續性侵4名校內女童,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54年,應執行刑18年。學生家長並請求賠償。
田姓教師2002年起陸續性侵校內女童,由於案情未被揭露,致田姓教師持續性騷擾、強制觸摸和性侵害,直到2008年底,受害女童寫信向校長求救,案情才因通報而爆發。
花蓮地檢署今年3月間展開偵辦後,發現田姓教師在任教10年間性侵4名校內女童,全案在偵查終結起訴。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審理終結,判處有期徒刑54年,應執行刑18年,田姓教師也于2009學年度解聘。
受害女童家長今天召開記者會,控訴校方應負起更大責任,認為如事發當時校方依規定緊急通報,也不會有那麼多女童受害;家長質疑校方知道田姓教師性侵女童的事情卻未通報、未處理,還讓田姓教師繼續任教。
受害女童家長認為校方應為疏失負起責任,今天請求賠償,要求校方賠償4名受害女童各新台幣300萬元及女童的父母各100萬元。
[責任編輯:陽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