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立法院”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改財産來源不明罪,公務員涉嫌犯罪,並有財産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應説明財産來源,否則可判處5年以下。
“立法院”在2009年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財産來源不明罪”,但施行2年後,檢方起訴案件仍挂零。“法務部”研究認為,現行條文構成要件過嚴格,因此“修法”放寬構成要件、擴大適用範圍與提高刑度,以打擊貪瀆犯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若有財産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有義務説明財産來源。
原條文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增加財産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修改條文改為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3年內,有財産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公務員説明財産來源。
修正條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説明或説明不實者,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不明來源財産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修正條文拿掉現行須以偵辦貪污罪,才能要求公務員説明財産來源的範圍,而是公務員涉犯貪污罪、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罪、毒品罪、人口販運罪等,均有義務説明財産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