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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律師評蔡英文的“轉型正義”約等於“不公不義”

2016年12月18日 11:35:09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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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2月18日訊 臺當局“不當黨産處理委員會”16日收到成立以來的第3個敗訴裁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黨産會”敗訴,不得執行命國民黨將“中投”及欣裕臺兩個黨營事業的股份移轉予公有之處分。身為律師、前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在《中國時報》發表評論文章説,雖然“黨産會”仍可上訴,且律師出身的顧立雄“主委”仍在硬拗,但“黨産會”的公信力已再度受到傷害,蔡英文上任後高舉的“轉型正義”也愈來愈與“不公不義”畫上等號。

  葉慶元表示,“黨産會”命國民黨移轉股權的處分在程式及實體上都完全違法。在程式上,依據“不當黨産處理條例”第14條規定,“黨産會”認定不當取得財産或附隨組織之前,都須先經過聽證程式。然而“黨産會”在命國民黨將所持有之“中投”及欣裕臺股份移轉公有前,只召開過一次聽證程式,並未給予國民黨充分的機會提出有利的人證及物證。國民黨是合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其結社自由及財産權受到法律保障;“黨産會”草率認定黨營事業股份係屬“不當取得財産”,並將兩家黨營事業的股份全部移轉公有,這對於民進黨近年來高喊的“程式正義”不啻是最大的諷刺。

  在實體上,所謂的不當取得財産依“黨産條例”第4條第4款,係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産。參考“立法”過程的討論,應係指國民黨利用其執政地位強奪民産之情形,然而政黨設立黨營事業本非強奪民産,以此沒收國民黨的股權實屬牽強。退萬步言,如果政黨設立黨營事業就屬違反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此一規定應對全體政黨適用,更不能溯及既往向前適用,使得法律生效前取得的股份成為非法,進而允許臺當局未經“司法”審判而徑予沒收,否則就構成“溯及既往”且“剝奪權利之個案法律”,應然違反法律而無效。

  葉慶元指出,在此之前,“黨産會“以行政處分命永豐銀行及臺灣銀行不得對國民黨支付,無視“黨産條例”規定政黨履行法定義務(工資)不受禁止處分限制的條文。更可惡的是,當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黨産會”敗訴,“黨産會”竟然第二度命銀行禁止對國民黨支付。此一作為,已明確違反“大法官”釋字368號解釋,更與“行政程式法”第4條之明文抵觸。

  16日“黨産會”召開的預備聽證會更是機關算盡。“黨産會”通知國民黨、“中國廣播公司”(簡稱“中廣”)等到會討論“臺灣放送總會土地及嘉義民雄兩筆土地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産”,但實際上卻是討論“‘中廣’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會前更與特定“立委”及媒體互通聲息,意欲一舉將“中廣”列為附隨組織再收歸公有,葉慶元質疑,難道這是“不當沒收民産委員會”?

  葉慶元説,民進黨與“黨産會”種種作為與其説是執法,不如説是玩法!“黨産會”不少成員就任之前都是知名的人權律師、公法學者,為了政治權力卻自失立場,不禁令人慨嘆,“權力真的是最好的照妖鏡”,“野心則是對人性最大的試煉”。葉慶元表示,民進黨如果執迷不悟,後年的地方選舉就會面臨選民的制裁──滅了一個國民黨,還會有千千萬萬個國民黨!蔡英文、顧立雄,兩位好自為之!(台灣網 盧佳靜)

[責任編輯: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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