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近期有人士投書媒體,重提“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點。臺灣地區外事部門16日反駁“臺灣地位未定論”。
該部門提及,1943年12月“開羅宣言”、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日本降伏文書”等一系列由中、英、美、蘇、日等國元首或全權代表分別宣示或簽定具有國際法效力法律文書。這3項法律文件並經中、美、日收入其條約或國際協定彙編。
該部門提到,收復日本通過侵略與不平等條約取得的領土,並非掠奪,不發生軍事佔領問題。
至於在1950年6月27日美國政府在朝鮮戰爭爆發後宣佈“臺灣海峽中立化”,將臺灣地位進行“凍結”。前“外交部長”葉公超在1950年6月28日發佈聲明表示:“臺灣係中國領土之一部份,乃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政府在其備忘錄中,向中國所為之上項提議,當不影響開羅會議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亦不影響中國對臺灣之主權。”
該部門稱,另再根據國際法權威英國康橋大學教授克若福(James Crawford)認為,1952年“中日和約”(“臺北和約”)第2條日本未指明對象放棄臺澎主權,不能解釋為臺灣因歸屬不明而被視為“無主地”。
此外,“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將臺灣地位交由列強決定,故臺灣並非主權未定地。克若福認為,基於上述理由,臺澎兩地應已由日本歸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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