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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副市長遭彈劾 林佳龍力挺護下屬

2015年02月05日 20:4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前“交通部長”、現任臺中市副市長林陵三5日遭臺灣監察部門彈劾。導致林陵三遭到彈劾的原因是其在“交通部長”任上時捲入了與工程承建公司之間的仲裁案件。

  臺灣“監察院”今天就機場捷運BOT仲裁案,通過“監委”林雅鋒、仉桂美和劉德勳提案,彈劾臺中市副市長林陵三和前“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何煖軒。

  林陵三因公務在身,下午由臺中市新聞局長卓冠廷召開説明會代替宣讀聲明稿。聲明稿指出,有關長生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他已多次表達清白,司法早已還他公道,“監察院”做出的決定,他表示尊重,靜待“公懲會”的決定。日後“公懲會”所進行的調查,他會親自出席説明,捍衛政務官政策裁量的許可權。

  卓冠廷表示,林陵三擔任臺中市副市長前,已向臺中市長林佳龍精確表達長生案的來龍去脈,市長對此已有全盤了解,林陵三仍然是臺中市副市長,並沒有“離職、去職”的問題。

  此外,林佳龍也發表聲明稿表示,有關長生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並非新聞,臺灣檢方早在2010年9月就以“事證不足”為由,將林陵三的偵辦案簽結。

  對於“監察院”的彈劾決定,林佳龍表示尊重,之後全案將移送“公懲會”,等“公懲會”決定是否懲戒後,再表示意見。林佳龍在聲明稿中表示,林陵三擔任副市長之前,已説明長生案的原委,因為司法單位查無不法,已對他做出簽結的決定;對於“監察院彈劾”,市府不予評論。

  據報道,桃園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是在1998年由長生國際開發公司得標,以BOT方式興建並開發機場捷運,後來因資金籌措困難無法履約,經“交通部”2002年間與長生公司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10億元(新台幣,下同),長生公司不服提起仲裁。經“仲裁協會”2005年做出的仲裁結果,加計利息及仲裁費用,“交通部”應返還長生公司新9.78億元。

  之後,“交通部高鐵局”將仲裁案簽給時任“交通部長”林陵三,“交通部法規委員會”雖然建議撤銷仲裁,改走司法訴訟途徑,但當時林陵三基於不耽擱機場捷運工程進度,且考量仲裁已是“準司法行為”,決定尊重仲裁結果退還長生公司履約保證金。(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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