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公開要求縣市正副議長選舉民進黨籍議員要亮票,跑票者開除黨籍。臺灣“最高檢察署”22日通令全臺各地檢署嚴查縣市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賄選、暴力和亮票案”,並要求檢方主動偵辦。
亮票是否有罪,再度引發爭議。臺當局“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説,在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或鄉鎮市代表會主席選舉亮票是否有罪?學界理論和審判實務有不同看法,雖然有判無罪的案件,但“無罪不是絕對的定論”。
臺“法務部”官員22日呼籲,“有投票權者不要以身試法,不要觸踏法網。”
臺“最高檢察署”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和鄉鎮市民正副代表會主席應由議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如果亮票,將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並要求各地檢署對亮票行為主動偵辦。
臺“法務部檢察司”表示,亮票除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外,還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人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于他人”,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或2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刑法”第148條的無記名投票時,刺探票載內容,可處300元以下罰金;政黨強迫黨員亮票否則以黨紀處分或發動罷免,可能觸犯“刑法”第142條的妨害投票自由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一位資深法官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亮票,是指選民投票時亮票,但學界和司法界有人主張,公職人員選舉僅限于“立法委員”、縣市長和議員、鄉鎮市長及代表、村里長選舉,不包括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或鄉鎮市代表會主席選舉,因此“亮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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