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機構經濟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漁業相關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漁船在“受海盜威脅或非法武力高風險海域作業時”雇用私人武裝保安。
條文明定,漁業人漁船經臺灣主管機關核準作業海域範圍,含受海盜威脅或非法武力高風險海域者,可雇用私人海事保安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安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也明定,漁業人應令其雇用非臺灣籍私人武裝保安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炮、彈藥、刀械,在境外登(離)船,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臺灣領域。
“農委會漁業署長”沙志一稱,目前臺灣漁船作業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馬六甲海峽、亞丁灣等海域。他説,在境外雇用武裝保安維護漁船作業,武裝保安不排除臺灣籍,但因目前當局高度管制持有槍械,須修訂“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民眾在境外或境內“專屬經濟海域”參與這類工作後才可適用。
日前,臺灣立法機構交通委員會已初審通過航業相關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臺灣籍商船可雇用私人武裝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