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腦資訊系統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不得擅自公開他人的資訊資料,違反者將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聯網單位不得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公開、洩露用戶註冊資訊等。(記者周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