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年05月28日 09:55來源:新華網責任編輯:焦愛民
5月2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周喜軍要去應聘單位面試,在等候班車時,他去附近的“為家”超市買水,發現超市主人幾次到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吉AMM102)內,得知車內有兩個月大的嬰兒,並觀察到車沒熄火且未上鎖,遂産生盜車之念。
3月4日6時40分,周喜軍再次來到“為家”超市門前,發現該車未熄火停放原處。
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甦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從輪轂上解下的紅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