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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系列評之三:維護權益的法律準繩

2015-06-17 09:3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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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國家法》是大陸第一部專門處理臺灣問題的憲法特別法,也是大陸對臺工作立法體系中具有統率地位的一部立法。它以憲法性的規範規定了兩岸關係的法理架構,庇祐著兩岸人民日益和平的發展環境;它把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人民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從“根”上維護了兩岸人民的權益;它不斷推進大陸對臺方針政策的法制化進程,在其統領下的一系列對臺法律法規,從投資、就業、婚姻等多面向保護著兩岸同胞的權益……稱《反分裂國家法》為“成功運用依法治國方略的生動典範”,當之無愧。

  一、維護人民權益是題中應有之義

  臺灣主流民意早已昭告天下:沒有人再願意重回兩岸政治對立、軍事對抗甚至兵戎相見的時代。《反分裂國家法》保駕護航兩岸和平10年來,以體貼照顧臺灣民眾的感受和切身利益為出發點,從根本上剔除了製造兩岸緊張局勢的亂源,既維護了臺灣同胞的權益,亦保證了大陸的權益,是一部兩岸共用和平紅利的法律。

  首先,對臺灣有益。“臺獨”分子死盯著“非和平方式”幾個字不放,大肆宣揚《反分裂國家法》是戰爭法,但事實卻恰恰相反。該法約束得不只是“臺獨”分裂勢力,對大陸同樣具有約束力,也因此,在使用非和平方式這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問題上,大陸政府將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審慎行事,除了《反分裂國家法》裏規定的非和平方式的3個前提,即:只要臺灣當局不觸犯這3個前提條件,大陸就缺乏動武的法律依據,這對臺海和平來説,當然是一種保護。而且,這項劃清了和平與戰爭界限的法律,還有利於大陸對臺政策保持穩定性、透明度和可預見性,不會因為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更疊而有所改變,也因此更有利於維護臺海和平、保護臺胞權益。

  其次,對大陸有益。據曾深度參與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學者周葉中回憶,之前絕大多數人認為臺灣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應該用政治方式解決,沒必要從法律角度;但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發生在2003年前後,當時陳水扁當局試圖通過所謂“憲改”、“公投”尋求“法理臺獨”,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我們要以法治法,有必要跟陳水扁當局打“法律戰”。所以,《反分裂國家法》是在以“正法”對抗“歪法”。在國際上,美國雖然在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其也經常根據自己國內1979年制訂的“與臺灣關係法”長期在臺灣問題上干涉中國內政。大陸出臺《反分裂國家法》後,很自然地與美國的“與臺灣關係法”形成針鋒相對之勢,起到了以“主權法”對抗“干涉法”的效果,同時也向世界宣告:如果任何國家干涉臺灣事務,尤其是武裝干預,中國有權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