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傑倫被媒體問到何時結婚,他竟回復:“等你死的時候。”見狗仔身後有欄杆、車輛,他還提醒:“不要撞到喔!”或許是被記者跟拍心情不佳,當晚駕車離開影城時,先是闖紅燈、緊急剎車,最後甚至龜速行駛,一路上無視交通安全。記者會上稱,“我覺得狗仔文化總有一天會滾出臺灣。”(10月17日人民網)
首先聲明,本人絕非“狗仔隊”成員,但不得不糾正一個“概念”,娛樂記者不應稱為是偷窺名人的“狗仔”,本來將1958年原義大利文伊始的“Paparazzi”,譯名為“拍拍垃圾”的中文,就不“合情”,爾後被香港人形象地翻譯成的“狗仔”,更不“合理”,更不可把“狗仔隊”形成的“文化生態”稱為“狗仔文化”。
近年來,“狗仔文化”愈發盛行,一些“惡劣事件”幾度引起社會“同仇敵愾”,公眾對某些受害藝人持以“同情心”。即使“輿論譴責”壓力再大、“監管制度”處罰再嚴,卻無法“遏制”住“跟拍”、“追拍”、“偷拍”等現象。香港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向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法例,把“狗仔隊”偷拍侵權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筆者以為,這説明瞭三個問題,一是社會對“狗仔文化”的存在已認可或默許;二是要通過法律法規對“狗仔文化”予以圈定;三是希望“狗仔文化”同社會,特別是同“娛樂圈”形成一種良序生態。
回溯世界新聞史,媒體人為爭取和捍衛新聞自由付出了莫大努力,久違的“自由”來之不易。莫讓“狗仔隊”形成的“狗仔隊文化”給“扼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