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告洋狀已經違法 特偵組應乘勝追擊

時間:2009-10-10 09:56   來源:台灣網

  在臺灣司法機關查辦陳水扁弊案的過程中,“檢察署”特偵組屢建奇功。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署名富權的文章説,臺北“高等法院”能在“最高法院”史無前例地直接撤銷自己的裁定的情況下,擁有充分的理由和事證裁定繼續押陳水扁,維護了社會的公正和自己的尊嚴,特偵組應記大功。

  實際上,特偵組能夠克服重重困難,成功地起訴陳水扁等一眾案犯,並由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無期徒刑,自不待説了,就説是前日中午臺灣“最高法院”裁決撤銷臺北“高等法院”繼續羈押陳水扁的裁決,並將之發回“高等法院”再審之後,特偵組就針對“最高法院”提出的三條理由,在最短的時間內整理了非繼續羈押陳水扁不可的五條理由,逐一反駁“最高法院”,並提出了陳致中仍有兩個海外秘密賬戶未交代、陳家在瑞士的秘密存款有三十一億元(新台幣,下同)等新事證,讓“高等法院”全部採信,從而再次作出繼續延押陳水扁的裁決,就可知特偵組的工作效率之高,辦案態度之認真,蒐證之充分了。

  然而,文章也指出,雖然特偵組在陳水所涉的“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喬”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鉅額賄款等案件中屢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顧此失彼”之嫌。

  那就是特偵組至今尚未就陳水扁所涉的其他領域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或許,特偵組的任務只是偵查陳水扁在公務活動中涉及錢財的案件,其他領域的犯罪活動並不在其偵查職權範圍之內,因而即使是明知陳水扁在其他領域也涉嫌犯罪,並也有心要予以偵查,但因受獲授權所限,而只能是徒呼嗬嗬了。

  倘此猜測屬實的話,臺灣檢察署就宜另行組建偵查任務編組,對陳水扁所涉其他領域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倘特偵組的偵辦範圍未受規限,檢察署就更應倚重特偵組在經一年多偵查陳水扁弊案的實踐中,已很熟悉陳水扁的一系列活動規律,尤其是其反偵查能力的經驗,指示特偵組一併偵查陳水扁在其他領域所涉的犯罪情況。

  實際上,在政治領域,不要説陳水扁當政八年期間所涉違法的種種胡作非為了,就是在他被羈押之後,尤其是近兩個月期間,就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犯下了幾宗極為嚴重的罪行。其一是公然聲稱自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前總統”,及聲稱自己在位時是在為美國政府工作,接受美國在臺協會的指揮,因而要求由美國軍法庭來審訊他;其二是在前日“高等法院“合議庭召開羈押庭時,他竟然洩露了臺當局領導人辦公樓和臺軍主管部門之間供臺灣地區領導人在緊急時撤離的《萬鈞計劃》部分內容,這已涉嫌洩露機密。特偵組是有權在沒有任何人按鈴控告之下,就可主動自行進行偵查並予以起訴的。

  陳水扁八月五日親筆簽名的那篇《聲明》裏,明白承認他在八年臺灣地區領導人任內,“屢次接受美國在臺協會的指示,即使他們的指示干擾到我作為‘臺灣地區領導人’的決定權”,及“中華民國國籍法不應適用於臺灣人,舊金山和約或中日和約都不合法。就臺灣地位而言,美國仍舊是佔領國,臺灣的最高權力在‘美國軍政府’手裏,因此唯有美國軍事法庭才對臺灣有管轄權”等言論,都已涉嫌違法。儘管他只有留下了文字而無實質行動,但因是直接向美國的公權力機關提出,已是屬於“未遂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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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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