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雜誌《壹週刊》爆料陳致中召妓在臺灣引起軒然大波。陳致中在沉寂多日後終於向法院提告,但告的是民事,不是刑事,此舉頗令人玩味。臺灣《中華日報》刊載社論直言,陳致中如認為自己沒做過那件“壞事”,卻未將本案關鍵人“妮可”列入被告名單,奇怪的是,被指借車的“臺北召妓男”,陳致中也好像忘了有這個人。
全文摘要如下:
《壹週刊》報道陳致中召妓,擾攘多日後,陳致中終於向法院提告,告的是民事,不是刑事。陳致中除控告《壹週刊》外,並聲言對評論此事的名嘴,保留法律追訴權,惟本案關鍵人“妮可”卻未列入被告名單。
陳致中如認為自己沒做過那件“壞事”,因《壹週刊》的報道,使其名譽受損,還原真相就可洗刷冤屈。在此前提下,應對《壹週刊》及其認為説假話的“妮可”,提出刑事告訴,才是正確做法。至於民事求償部分,應列為“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陳致中提出刑事告訴,就會由檢察官負責偵查,基於查明案情需要,檢察官可借由公權力,取得錄影帶、電話通聯紀錄等數據,甚至指揮警方,查出“妮可”身分,“妮可”就必須為自己所説的話出庭作證。
陳致中只告民事,《壹週刊》就得負舉證責任,提出相關報道的事實根據,如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全,就有敗訴可能。因此,陳致中舍刑事而就民事,大有把問題丟給《壹週刊》況味,俾取得較大贏面,卻相對使真相之浮現,變得更加困難。
“不告妮可,因為根本找不到這個人。”陳致中競選總部發言人曾做此言。那麼,何不告刑事,請檢警去找出這個人?大家應不會忘記,陳致中不是説過要告“妮可”嗎?不也説過要和她當庭對質嗎?
至於被指借車的“臺北召妓男”,陳水扁曾説“一定要把他找出來”。畢竟,只要確有此人,此人確曾召妓,陳致中就可以洗刷冤情了。奇怪的是,陳致中好像忘了有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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