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以臺灣前“總統”的名義,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和美國國防部長蓋茨,要美國負起佔領臺灣的義務。不禁讓人莞爾,概言之,陳水扁之“人生三部曲”乃是“始於臺賊,繼為臺姦,終於臺渣”,自詡“臺灣之子”,實為“臺灣之恥”,難怪陳水扁此舉,連民進黨也不敢響應,可見,島內人士皆明白,陳水扁已經是個被釘在了歷史“恥辱柱”上的小丑。
華廣網27日刊載署名趙念渝的文章表示,今日之陳水扁,常懷“貪婪之心”,甚至到了“錙銖必貪”的地步。臺北地方法院判詞痛斥道:被告陳水扁“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公務機要費,至此竟淪為‘總統’之家族零用金”;被告陳水扁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上從假借臺灣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據此,定性陳水扁為“臺灣之賊”,當不為過。
文章表示,判詞一下,臺灣島內朝野震動;舉島上下,輿情民意莫不拍手稱快。人皆雲,天地之間自有公理。陳水扁之貪,鐵板釘釘。然陳水扁又是何等奸詐狡猾,深知,欲擺脫司法公判,唯有把水攪渾,於是乎,陳水扁一是祭起“貪腐人人有份”,把昔日民進黨“戰友”,不論“天王”還是“地王”,恨不得咬死陪葬;二是祭起“臺獨”邪旗,聲稱自己是為“臺獨”而“獻身”,是故,“反扁即反獨,挺扁即挺獨”,以此召喚“臺獨”死硬分子,封住黨內異見人士之口。但隨著案情的逐漸披露,此兩招皆難以奏效。於是,就在案情大白于天下之際,陳水扁祭起最為人所不齒的“賣臺術”,借舊金山和約荒謬之處,欲把臺灣硬拗成美國佔領之地,借美國人之手,行逃之夭夭之實。惜乎哉,此招一齣,不但連主張“臺獨”的民進黨不敢認同,連美國方面也不領這個情,不願與此類宵小為伍。境外輿情一針見血:美國行政部門對扁案的態度,已經透過“不願表態”而表態,陳水扁是當年白宮、國務院的頭痛人物,扁案又是涉及貪瀆的司法案件,美方豈有插手可能。至於美國個別學者、議員的聲援,看來也是形影相吊;道理很簡單,大家都不是瞎子,不可能沒看到扁家拒絕交出海外數十億元密帳的那副嘴臉。在此情況下,跟著扁家起舞、去聲援所謂的“司法人權”?豈非笑話!據此,定性陳水扁為“臺灣之姦”,亦不為過。
縱觀陳水扁此生,一“濫權”,二“攬錢”,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道;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臺灣銀庫空虛,臺灣蒼生涂炭。臺北地方法院判詞説得好:被告陳水扁“知法犯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海外”,“秉其權勢,視社會基柱之法律為無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預,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式,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不論法律、證據,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産,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被告吳淑珍“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借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這對夫婦,“其2人行止均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及其2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臺灣輿情早已指出,上下500年,這對夫婦是臺灣罕見的“第一貪腐家庭”,據此,定性扁夫婦為“臺灣之渣”,正恰如其分。
文章最後表示,簡言之,陳水扁一案充分證明陳水扁根本不是什麼“臺灣之子”,而是“臺灣之恥”。但,陳水扁一案同樣彰顯了臺灣的社會和司法的進步。陳水扁狠狠地玩了一把“民主”,但最終還是身敗名裂於民主和陽光之下,“爾曹身與名俱裂,不廢江河萬古流”。據此,陳水扁是“既躲不過初一,更躲不過十五”,臺灣又豈能成為陳水扁之流的掌中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