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行政院長”江宜樺近日被臺北地院傳喚,他應訊的罪名是“殺人未遂”。緣由是3月24日臺灣警方奉命驅離佔領“行政院”的學生和群眾,江宜樺因為位於行政指揮鏈前端,被當成“殺人罪”的被告偵辦。
臺灣《聯合報》8月1日發表評論指出,很明顯的,這是一群親綠律師代替被驅離者提出的自訴案件,意在恫嚇及抹黑臺當局的公權力行使者。遺憾的是,如此明顯的政治動機,法官竟也配合行事,用司法權來扭曲行政權。更令人不解的是,江宜樺也以“尊重司法”親自出庭,面對自己“殺人未遂”的罪名。
驅離佔領“行政院”的學生,目的在保護官署並維持行政體系的正常運作,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看,自是必要之舉。至於警方在驅離過程中是否採取了過當暴力,導致群眾不必要的傷害,當然也是值得追究的事。但是,把警察“恢復秩序”和“殺人”畫上等號,甚至把矛頭指向“行政院長”,未免無限上綱。
以往,一些高層官員也常成為民眾自訴案之被告,但由於許多明顯與案情無關,法官通常不傳喚他們出庭。這次的佔領驅離案,只因佔領的是“行政院”,群眾在驅離衝突中受傷,臺當局“行政院長”和警政首長就要遭到“殺人罪”的指控;那麼,未來社會發生脫序事件,誰願負起指揮之責?警察又如何行使公權力?
評論説,江宜樺聲稱接受偵訊是“尊重司法”,此話聽來莊嚴,卻未免老調僵化;不由律師代理或親自説明立場,更顯得一副默認之狀。看在民眾眼裏,“馬王政爭”以來首長頻頻接受偵訊,彷彿臺當局一再自認理屈,形象已矮了一截。試想,對手那方把司法當成玩物,不告白不告,學生甚至悍拒警方約談;而這方,堂堂“院長”卻將應訊當成“美德”,自認是“殺人罪”兇嫌。臺灣政治荏弱,難道是社會角色倒錯所致?
同樣地,《中國時報》也發表評論説,關於此案,“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則可不必到庭。
首先,本件“殺人未遂”自訴案,涉有不符合訴訟要件。自訴人及代理律師卻未能在所提呈證據中,具體指出:“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如何與執行驅離的警察,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成立殺人共同正犯”?抑且,自訴人並未追訴執勤警察,又如何可以“跳躍式的自訴‘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自訴人等顯係在欠缺共犯證據而仍蓄意利用自訴達到“羞辱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的目的”。本案根本不具備提起自訴的法定要件;法院即不應傳訊4位被告。
其次,臺灣相關法規規定檢察官應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自訴案件的審判庭只能夠就自訴代理律師已經提出附卷的犯罪證據,踐行調查與辯論而已;反之,自訴庭法官不能另就自訴卷宗內所不存在的證物,越俎代庖的代替自訴人再去“行文政府機關調取公文書”;抑或以“傳訊官員做為證人”而進行證據調查。
因此,臺北地院行文“警政”單位要求調閱或查扣“323攻佔行政院驅離現場紀錄”或“行政院對警政機關下命執行驅離的公文或電話紀錄”云云,均屬違背刑事訴訟法制而構成無效。被告可以提出異議。
臺灣學運人士一再對外表明:“323學運自訴案”就是要給予馬當局及臺灣警政機關一個“羞辱性的司法教訓”。依據上述表述,臺北地院的法官固不應先行傳訊4位被告;4位被告亦可不必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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