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今天發表社論説,“動新聞”,新聞會“動”,若單從刺激消費來看,不能不承認確是一種創意。但新聞不是消費品,它被視為“第四權”,權力的相對是義務,這個義務就是社會責任。有“動新聞”點子者,顯然只想要權力,不想盡義務。
社論説,試想想以下“動新聞”:酒後玩3P;女大學生控性侵;父姦女還助情婦姦子;鐵鍬殺妻;伴屍一夜後自首。上述“新聞”是動起來的、演出的,印象當然深刻,但閱視者如是年輕人,必然“教壞囝仔大小”。
壹傳媒的“動新聞”在網路試播後,向來壁壘分明的“藍委”、“綠委”,這回行動一致地高喊反對。這固然因為有了“動新聞”,他們可能是“最大受害者”,但他們的反對幾乎獲得全社會認同,可見大家都反對。
臺北市政府已向壹傳媒開鍘,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罰款50萬元。市長郝龍斌表示,如果有害兒童及少年的“動新聞”,還在網路繼續播,市府將繼續罰。壹傳媒錢多多不怕罰,但也不能犯下眾怒。
臺師大大傳所所長胡幼偉説:“新聞是沒有分級的。”亦即,凡為新聞,人人都可以讀、可以看。可是,壹傳媒在網路試播的那些畫面,多數為“輔導級”,以後家長對子女接觸新聞,豈能不提心吊膽?
社論最後指出,媒體經營環境困難,尤其是平面媒體,但沒有一家媒體為了賺錢而無視社會責任。壹傳媒如越過媒體責任底線,恰如NCC“主委”彭蕓所稱,“那根本不是新聞”。臺灣夠亂了,八卦夠多了,壹傳媒,請饒了大家吧!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