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説,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昨晚經過四個半小時的更審,及兩個多小時的評議後,於今日淩晨零時十分左右最後裁定陳水扁仍需繼續羈押。雖然一眾“扁迷”們十分失望和憤怒,但民進黨的“當家人”,包括蔡英文主席及中央黨部的一級主管們,卻應是松了一口氣。
因為倘陳水扁獲得釋放,必然會插手民進黨的各項黨務、策略並亂下“指導棋”,不但是將會打亂民進黨的戰略部署,而且也必將會成為蔡英文等人頭上的“太上皇”,民進黨難有改革翻身的機會。這從民進黨發言人趙天麟今日淩晨零時二十七分就“及時”地發表、因而極有可能是早就事先擬好備用的“三點回應”中,只有“遺憾”,沒有“抗議”,就可看出民進黨中央那種既暗呼“天佑民進黨”,又不得不表示一下“基本態度”的極為複雜矛盾的心理。
被連續關押了三百一十六天的陳水扁,確是被關押得憋瘋了,急於重獲自由。從陳水扁本人的角度看,自然是有其自己的“道理”。而在各種“道理”中,最重要的是他的被羈押,使難以有較好的條件準備上訴材料,以充分享受自己的公民權利。當然,喪失自由是多麼痛苦的事情,更不要説是被關在連基本生活條件也欠奉的咫尺空間。
因此,陳水扁千方百計地企圖能掙脫被羈押的命運,包括在移審臺灣“高等法院”後的延押庭中,提出以可交出旅行證件,可向他上電子腳鐐為條件換取釋放,以至是想出了向美國軍事上訴最高法院控告奧巴馬總統和國防部長蓋茨,並以要“出庭作證”為由,向美國軍事法庭要求奧巴馬和蓋茨頒布特別命令,立即釋放他並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怪招,以藉機逃離牢籠,逃亡海外,逃脫法律的懲處。此外,他還循“司法體制內”途徑,由三名律師代其就“高等法院”的延押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昨日下午,臺灣“最高法院”破天荒地裁決,撤銷“高等法院”羈押陳水扁的裁定,要求“高等法院”重作適法裁定。“最高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高等法院”對為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的理由,不夠充分。
臺灣“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僅籠統認為陳水扁在海外尚存有鉅資、遭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後,仍有隱匿之嫌,但卻沒有具體説明是依據何項卷證認定。此外,“高院”以陳水扁曾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認定陳水扁可能逃亡的理由,也不被“最高法院”接受。因為依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禮遇規定,陳水扁享有臺當局提供的安全護衛八至十二人,縱熟知潛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機會,仍可深究。
臺灣“最高法院”的這個裁決公佈後,樂壞了陳家人及一眾“扁係”人物。陳致中就説“期待好消息”,高志鵬稱“被釋放機會提高”;黃慶林也連忙籌集資金,以供陳水扁重金交保,據説已備妥了二億元新台幣。陳水扁出庭時更是一臉的輕鬆、得意。
然而,臺灣“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延押”的裁定,並非等於是必須立即釋放陳水扁。因為臺灣 “最高法院”並不會對下級法院的相關裁定進行直接判決,只能是撤銷後發回更審。因此,陳水扁是否繼續羈押,裁定大權仍是掌握在“高等法院”的手中。
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這不但是為了伸張正義,也是為了維護自己裁決的公信力,及有利於審訊。于公于“私”,都應如此。因此,當“最高法院”作出相關裁決時,陳水扁和陳致中所言的“勝利”,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高等法院”今晨仍然維持自己的原判,就證明他們是空歡喜了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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