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陳幸妤拋開重病在身的母親,丟下尚在稚年的兒子,執意要去美國,不然還會有諸多“非理性”的激烈行為。為什麼偏偏要在這個時候去美國?為什麼一面高喊法律沒有“人情”,另一面卻拋病母、丟幼子?陳幸妤真不應在此時出國!
社論摘錄如下,
陳幸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被臺北地檢署駁回;在此之前,她向父親陳水扁哭訴,陳水扁寫了“119求救信”,請馬英九“以總統高度”給予協助,並表示:如果陳幸妤不能去美國,她可能會:發瘋、自殺、攜三子一起自殺。
陳幸妤在聲請解除禁令書,則提出四大保證:將護照交給外館、定期向外館報到、同意保釋金加重、不帶兒子同行。
社會對這件事有兩面向的看法,即司法角度和人情角度。于司法,陳幸妤若所涉犯者為“偽證罪”,限制出境處分是否過當,應是可以討論的。但陳水扁寫信給馬“總統”,“綠委”集體赴臺法務主管部們向負責人王清峰提出要求,都是不可能獲致結果的壞示範。
綠營認為陳水扁受“司法迫害”、“政治迫害”,背後“黑手”就是馬“總統”,指控馬“總統”以政治力操弄司法。如今陳水扁卻要求馬“總統”去干預審判中的案子,豈不是自打嘴巴?“綠委”的行為和陳水扁如出一轍,難怪王清峰會説:“你們不是反對政治力介入司法嗎?不是反對干預個案嗎?”説明陳水扁等人對司法的態度,反對或要求行政干預司法,只看對自己有利還是有害。反手為雲,覆手為雨,赤裸裸地展現於人民眼前。
再從人情角度看,陳幸妤父母兄嫂丈夫公婆都涉入重案,其母吳淑珍又長期患病,加上她的3個兒子正值3歲到6歲稚齡,無論為人女、為人妻、為人母、為人媳,都應該陪伴他們、照顧他們、養育他們,為何非要此時出國不可?尤其是出國意志堅定,竟至以命相搏。
如説陳幸妤出國只是為了學業,就更使人難以理解。留學在臺灣十分平常,因受主客觀因素影響而延誤行程也常有所聞,如學費籌措不足、家中出現狀況等,一般的做法是向學校申請延後入學,如被駁回只好以後再説。
陳幸妤則不然,非要在7月赴美入學不可。她在臺灣有牙醫師工作,且收入不菲,她曾表示赴美留學有助於專業提升,這個理由幾乎適用於所有留學生,唯一不同的是,她為了這個目的,可以放棄工作,可以離開稚子,而且一去兩年,留學生有此勇敢作為的,恐怕並不多。
陳幸妤向AIT(美在臺協會)三度申請赴美簽證,都未獲准,AIT為何一而再、再而三拒絕?至今諱莫如深。如只因為她在臺灣“有案”,但“偽證罪”不是輕罪嗎?美國為何如此重視?從陳幸妤申請簽證不成,還要另辟蹊徑看來,這背後是否還有未説的故事?不免令人遐想。
總之,陳幸妤以學業為理由,非在7月初去美國不可,為達此目的,一位前臺灣地區領導人和最大在野黨,甘冒干預司法大不韙,齊聲要求司法為她讓步;而陳幸妤本人,置家人于不顧,去不成“會發瘋、自殺、攜子自殺”,理由這麼薄弱,行動這麼激烈,多少人看懂其中道理?
陳幸妤限制出境後,在政客鼓動下,將她説成“很可憐”。如果不能出境可列為“可憐”,包括支援她的人在內,許多人因種種限制而不能去海外,不就是比她更可憐嗎?“事不尋常,必有古怪”,陳幸妤為了完成學業,做出許多不尋常的事;相對的,凡認為“必有古怪”者,反倒是尋常之思了。
(本文不代表台灣網立場)
[責任編輯:王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