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現在所有的聚焦都落在了兩位“總統”候選人及兩黨之爭上。很多島內政治的實際性問題往往都被大家所忽略了。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文章説,三年前,隨著第三屆“監察委員”悄悄地走出“監察院”大門,維繫臺灣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作不可或缺之一環的“監察院”名存實亡。
三年來無數民眾陳情案,不得申冤;島內不計其數的“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違法,無法糾彈,外部的監督機制幾乎完全失靈。
三年來,包括吳淑珍女士未申報珠寶等一千八百餘件違反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有待“監委”審議的查詢案件,以及紅衫軍百元捐贈等不計其數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單件新台幣百萬元以上罰鍰案件,施行中的“陽光三法”就這樣靜靜地躺在“監察院”,尤其今年八月八日即將施行的“陽光第四法”遊説法,在中藥商同業公會臺灣聯合會及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分別遭起訴的同時,這部法案的施行益顯重要。
文章最後説,兩黨“總統”候選人是否應該就臺灣的“憲政”體制議題論辯,而不要汲汲于各種口水戰,是否慎重考慮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有關“監委”任期之規定,倣照增修條文第五條,將“監委”之任期交錯,不分屆次並個別計算,建之“憲政”制度,如此不僅可以達到經驗傳承,同時解決未來“監察委員”可能産生空窗的“憲政”危機。以後就看新任“總統”如何提名,“立法院”如何行使同意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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