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天刊文指出,副“總統”呂秀蓮昨天抨擊特偵組偵辦“特別費”的標準不一,道出了問題的癥結。因為特偵組的一兩位檢察官固執己見,讓藍綠陣營都捲入“特別費”風波,使臺灣社會動蕩不安,又大耗“司法”資源,絕非“司法”官應有的作為。
早在馬英九被起訴之前,蘇貞昌就提出“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的説法,也在社會引起共鳴,但特偵組檢察官卻不甩,讓六千五百位行政首長都陷於可能遭“司法”追訴的陰影之中。檢察官一念之間,就讓首長的形象及名譽毀於一旦,而檢察官對“特別費”案的看法又得不到法院支援,“特別費”案偵辦以來,説穿了不就是檢察官折磨自己,又折磨朝野政要嗎?
“法務部”針對“特別費”案提出法律諮詢意見,指出“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性質,如未用盡,慣例上不須繳回。但“法務部”下屬的檢察官,卻對“法務部”的意見置之不理;更荒謬的是,特偵組又提不出統一的見解。
“檢察總長”在“立法院”提出偵辦標準,但是列舉的原則又過於抽象,有原則等同沒有原則—例如“總長”説“特別費的支出大於收入,認定沒有犯行”,但呂秀蓮説她七年的“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卻仍被起訴;馬英九案就更不用説了,明明公益捐款早就超出,照樣被起訴,而且是不需單據的部分。
“行政院主計處”的見解認為,“特別費”的支出由首長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的認定,已形成行政慣例。但檢察官對“主計處”的見解也不太理會,仍堅持自己的見解。問題是,相同類似的案情,由同一檢察官偵辦卻又有不同的看法,讓人無所適從。
文章最後表示,“特別費”的領用是行政慣例,如要解決也應是行政的範疇;檢察官不應以事後之明來解讀追訴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去探究事件的歷史背景,臺灣的命運如果繫於一、二位檢察官固執己見,實在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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