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聯合筆記欄目今天刊文指出,“立委”最近頻頻和“法務部”討價還價,在“賄選列舉事例”裏增訂各種“不構成賄選的行為”,增一項,減一字,推與拒之間,奧妙萬千。
賄選的花樣不少,法律有時而窮,所以才要抽象規定。但説穿了,道理也很簡單,參加選舉的人,用錢或不正當的利益和有投票權的選民交換選票,那就是賄選。用法律的語言説,當選民的投票意志受到候選人送的東西所動搖,就構成賄選。
怎麼樣算“動搖”,這就有學問、有意思了。是五百、一千?還是一瓶米酒、一頓炒米粉、一回自強活動、一趟外國旅遊?有些標準是大家公認的,如選民收到候選人送的現金,通常構成賄選,有些就要看城鄉、經濟、時代的差距。比如説,對一個缺錢而嗜酒的人,也許一瓶米酒、一盒禮盒,也能買到他的票。
照理説,民主社會選舉,參選人應該以政見文宣取勝,不必附加什麼年曆、面紙,也無須出錢請人造勢,但在我們的選舉文化裏,選舉是選民向候選人“還本”的時刻,從用白花花的鈔票買票,到請客、招待旅遊、抽獎,型態多變,選風更隨著查賄的積極與否而變。
文章認為,當局要查賄,就要先訂出何謂“動搖”選民意志的標準,這裡面同樣充滿學問和玄機。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將查賄標準壓縮到文宣品卅元,一度被譏為“不食人間煙火”的火星人;但此標準所展現的姿態和決心,成為參選人賄選難以攀越的門禁戒咒。
“法務部長”施茂林和“立委”協商的“人情法則”,表面上沒有改變卅元的文宣標準,但如民俗、婚喪喜慶禮金,一定金額的抽獎禮品等,若明白公告為不構成賄選的事項,難保未來不會變質,成為新型賄選的護身符,且容易催化惡質選風。
文章最後表示,查賄,在執行的“司法”官和賄選的候選人、收賄的選民間,長期以來都有一種微妙的進、退關係。“法務部”人情法則破壞了卅元的“賄戒”,鬆動查賄心防,大有撤退的意味,這種消長,將是乾淨選風社會的極大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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