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日報》今天刊登社論指出,臺灣縣市政府普遍鬧窮,並不是件新鮮事,但是債務累積已到違法地步,財政失衡現象嚴重,就不得不令人關注。各地政府原本寄望“財劃法”的修正,帶來改善財政的契機,然而日前“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的“財劃法修正草案”,當局只多釋出300億元,對“嗷嗷待哺”的各地政府而言,實屬杯水車薪;當局仍不願將“錢”、“權”下放,更引起各地強烈不滿,一致要求擴大統籌稅款規模。然若造成各地財政惡化的根本問題不圖解決,局部修正“財劃法”也是枉然。
當前臺灣各地政府債務累積已達6,200億元,全體縣市無不負債纍纍。依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的規定,縣市所舉一年以上中、長期債務未償餘額,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的45%;一年以下短期債務未償餘額,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的30%。檢視2006年各縣市政府債務負擔決算情形,在中長期債務方面,例如臺南市為44.6%,新竹縣為43.8%,臺北縣為43.5%,新竹市為43.3%,均已瀕臨舉債上限;而在短期債務方面,宜蘭縣為36.8%,苗栗縣為31.6%,新竹縣為30.8%,臺南市為30.6%,實已超過舉債上限,形成違法局面。
社論認為,地方財政全面惡化,當局與各地縣市均應負責,當局更是難辭其咎。長久以來,當局掌控“立法權”,而與各地的職權卻未能明確劃分,“錢”、“權”對等關係沒有確立。“中央集權又集錢”,造成包括統籌分配稅款在內的地方自有財源,全體縣市平均只有45%,其人事費卻平均高達55%,維持基本運作都有困難,遑論各地建設。以致各地施政必須仰當局鼻息,努力開源節流者反而相對受到懲罰,産生“反淘汰”現象,有違各地縣市自治及財政自主原則,更使當局財政不勝負荷。
敗壞各地財政另一項可歸諸當局的“罪行”,就是長久以來為人詬病的“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近來更變本加厲。各地稅收成長彈性本來就低,當局為了討好選民及利益團體,不斷減各地的稅,例如土增稅、房屋稅、契稅、教育捐、牌照稅等,金額合計上千億元;加碼社會福利支出,也要各地縣市買單,以致各地財政收支不平衡的缺口大開。當局帶頭不守財政紀律,又如何要求地方“開源節流”?此外,當局建設不合成本效益原則,又如何責怪各地建設未能將錢用在刀口上?
社論指出,各地首長競開選舉支票,該課的稅不課,該省的支出不省,亦是造成財政惡化的原因。例如加碼老人津貼、消化地方建設經費、壓低土地公告地價與現值、停徵工程受益費等,何嘗不須對其行為負責。“行政院”版“財劃法草案”第11條,以公式入法分配統籌稅款,除了以75%權數考慮基準財政收支差額彌補外,另以25%權數考慮縣市財政努力程度,以兼顧“開源節流”之效率面。惟其權數引起爭議;主張改善區域資源分配不均者,認為財政努力的權數應降至0,所持理由是,先天體質不良,甚至“一窮二白”,何來財政努力空間。然而就誘因機制及資源配置效率言,財政努力的權數似乎仍可提高;對於真正貧瘠之縣市,當局則應透過計劃型補助款來平衡區域發展、縮短城鄉差距,改善地方分配不均現象。
現行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的規模為3,100億元,“行政院”“財劃法”修正版提高至3,400億元,改以營業稅、煙酒稅為其財源。為了真正改善各地財政,提高自主能力,合乎財源適足性與多元性的準則,當局理應拿出誠意,將餅更為做大;除了原先規劃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外,還應增列所得稅與貨物稅的一定比率為其財源,大幅提高地方自有財源,以消除地方的不滿現象。
“地方稅法通則”2002年公佈實施後,只有桃園縣、苗栗縣、高雄縣、臺北縣土城市開徵新稅,總稅收約6,000萬元,只及各地累積債務的萬分之一,績效極為有限;若制度上能夠將府際錢權關係合理劃分,強化各地自我負責,方能提高各地政府發揮創意,開闢因地制宜的誘因。
社論最後説,追根究柢,當局與各地縣市建立緊密的夥伴關係,努力發展産業及經濟,真正“將餅做大”,才是解決各級政府財政困境之道。至於當前各地所留下的債務,乃前述諸項因素造成的結果,有人建議成立各地財政重建基金或可解燃眉之急;但根本問題倘未能解決,也只是“頭痛醫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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