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並非要求對“王爍們”單獨盯緊,而只是提出了要求更加公平的底線訴求。
5月15日晚,“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爍因開車和對方發生糾紛並動手打人,被打者是北京某報女記者及其丈夫。昨天上午,當事人表示,王爍在電話中道歉,雙方和解。她説整個道歉過程王爍僅説了一句話,“這件事我做得不對,對不起。”
這雖然看上去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事件,卻成了新聞,因為涉嫌打人者王爍有“京城四少”的特殊身份,以及此人曾之前屢屢惹出事端而備受關注。實際上,2011年,王爍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公訴至東城區法院。那麼,這個有前科的“京城四少”為何再生事端?而當初案件究竟判決結果如何,時至今日也欠缺公眾一個清晰交代。
這些年來有關所謂“某二代”的違法案例接連不斷,雖然不可就此視為對整個相關群體的墮落標簽,但其警醒意義恐怕也決不能止于個案層面。某歌唱家之子的惡性事件發生沒有多久,但顯然沒有成為王爍的前車之鑒,恐怕王爍對自己曾經犯下的前科也難稱吸取了教訓。
巴爾扎克曾經有一句戲言:“我希望不久就非常出名,非常受歡迎,非常有名;到那個時候,我就是在社交場合中放個屁都不要緊了,人們會認為這再自然不過了。”如果有的人因為自己的家庭背景,被賦予的先天資源,而社會乃至法律也對此無法提供足夠的外部約束力,就容易形成更強烈的暗示,讓王爍們自以為沒有什麼邊界是不可逾越的。
公眾並非要求對“王爍們”單獨盯緊,而只是提出了要求更公平的底線訴求。“公子”不能變“公害”,如果對於屢屢發生的“惡行”沒有懲戒和約束,社會公正又從何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