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安全應加快立法

時間:2011-03-18 16:09   來源:羊城晚報
  日本核電站泄漏事件引發世界關注。環保部發佈規定,要求核動力廠包括核電站在選址時,必須考慮可能發生的自然或人為的外部事件對核動力廠安全的影響。同時要求核動力廠應儘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對較低、離大城市相對較遠的地點。(3月16日《檢察日報》)

  環保部之所以出臺這個規定,也是從日本核電站泄漏事件中得到的啟示。因此,可以説,這個規定多少有點應急的成分。其實核電安全不僅僅就是選擇離大城市相對較遠的地點就行,環保部出臺的這個規定,只能管住核電安全的一個部分,不是全部。況且,環保部出臺的規定能有多大的約束力,還不好評估。

  與出臺行政規定相比,核電安全最重要的還是要制定法律。可是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在這方面卻存在著空白,至今還沒有出臺《原子能法》,這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極不相符。自從2007年國家發改委發佈《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以來,我國核電事業進入了較大發展階段。到2020年,我國核電運作裝機容量可爭取達到4000萬千瓦;核電年發電量達到2600至2800億千瓦時。目前,全球在建的核電站一共有56個,其中亞洲國家在建的有37個,而中國就佔了21個。

  美國1945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英國和加拿大等國也隨後頒發。現在世界上有30余個核電國家,但沒有原子能立法的國家卻很少。像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等國雖然還沒有核電廠甚至也沒有核電發展計劃,國內只有不多的研究用反應堆,卻也早早地制定了原子能法。對照這些國家,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有點落後了。

  我們其實很早就開始準備制定《原子能法》,從啟動之初的1984年到今日已經一拖再拖,長達27年。可是為什麼至今沒有制定出來,也許有牽涉部門較多,法律條款面廣等客觀原因。但無論如何,這個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了。日本核電站泄漏事件的發生,再次提醒我們,應該儘快制定《原子能法》或《核電安全法》了。
編輯:趙靜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