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法出臺了“24條”的補充規定,再度引發社會輿論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熱切關注。這一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可以讓那些莫名“被負債”的受害者擺脫債務追擊。但無論是‘24條’,還是新出的補充規定,都是對事後堵漏的規定,因而也被業界稱為“補丁規定”。那麼,完善“24條”有沒有進一步的提升空間,從源頭上預防家庭債務糾紛呢?答案是肯定的。
從去年11月,廣西民族大學教授被負債600多萬,引爆社會輿論對“24條”司法解釋的爭議,到後來全國各地曝出多起鉅額被負債的極端案例,“24條”風波一直沒有平息。正在進行的全國兩會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修改問題,也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政協委員施傑的提案建議,從源頭預防類似糾紛的發生,應立“先説斷後不亂”的法律規定。
“24條”本身和其補充規定,重點關切的是債務産生的時間,限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離婚以後,未舉債方可能承擔舉債方欠下的債務,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法院進行審理時,未舉債方舉證困難,以至於百口莫辯。在缺乏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即便婚姻中舉債方所欠債務是虛構債務或非法債務,另一方也容易因證據不足而陷入債務危機。亦即是説,補充規定見效的前提是,法院充分調查,未舉債方手握證據,否則也可能會失靈。
從法律精神而言,債務産生的目的及用途,在一定程度上,遠比債務産生的時間更為重要。政協委員施傑提議“先説斷後不亂”的法律規定,就是説在大額債務産生之前,夫妻雙方都必須知悉,債務合同需要雙方共同簽字。從源頭上立規矩,如此即便發生債務危機,也就不存在剪不斷、理還亂的情形。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舉債,須建立在你情我願的基礎之上。僅從時間節點上,這一提法就比補充規定更進一步。
這一提法又為“24條”探出了趨於完善的討論空間,但很顯然,仍有一些疑慮值得我們深究。所謂的“大額債務”的標準該怎樣設定,提及的“夫妻互為代理人”是否具有實踐基礎,以及如何防止舉債方向數家貸款公司借低於大額標準的債務,這些問題都不得不納入考慮的範疇。
從另一個現實層面而言,如今貸款門檻越來越低,各種貸款亂象更是層出不窮。我們在討論如何健全“24條”的同時,也應當對借貸本身發出質疑。一張身份證,五分鐘即可成功貸款,貸款門檻越低,婚姻中未舉債方無形之中面臨莫名債務的風險其實也就越大。不妨適當提高借款條件,只有夫妻最大限度達成共識的債務活動,才能有效避免各種欠債難題。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看重的往往是證據,如果夫妻未舉債方沒有參與債務活動,也拿不出實實在在的可行證據,“冤假錯判”的風險則很難徹底規避。
新出臺的補充規定和“先説斷後不亂”的提議相繼引發輿論熱議,都説明完善“24條”已越來越受到法律界和公眾的關注。對待可能發生的家庭債務糾紛,既要有事前預防的心理,也要有事後補救的準備。(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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