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逃不出法律的邊界、逃不脫追逃的天網。在逃人員應認清形勢,早日主動投案自首,爭取依法寬大處理
1月23日,遼寧省鳳城市委原書記王國強案、名列“百名紅通人員”第二位的李華波案公開宣判。外逃貪官歸國伏法,再次證明“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絕不是一句空話,體現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犯罪、加大追逃追贓力度的鮮明態度和堅強決心,對於已出逃和試圖出逃的腐敗分子,無異當頭棒喝,産生強烈震懾效應。
對比同日宣判的兩案結果,不難看出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在追逃追贓工作中的具體運用與指引意義。李華波案、王國強案均是數額特別巨大、危害特別嚴重、有自首情節的案件,但裁判結果相差甚大。具體來看,一個被迫自首,一個主動自首;一個被遣返,一個被勸返;一個贓款損失巨大,一個贓款全部被依法追繳……司法機關正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了合理、公正的裁判,對於今後我國查處貪官逃匿境外的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啟示意義。而對於在逃人員來説,應認清形勢,“境外”不等於“法外”,早日主動投案自首,爭取依法寬大處理。
近年來,我國主動設置國際反腐敗合作議程,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提出“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礙”重要原則,倡導構建國際反腐敗新秩序,把《北京反腐敗宣言》變成行動,為深化反腐敗全球治理作出了重要貢獻。李華波案是我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北京反腐敗宣言》開展國際追逃合作的典型案例,也實現了我國檢察機關派出偵查人員赴境外刑事法庭作證“零”的突破,積累了引渡條約缺失條件下在發達國家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經驗。可以肯定的是,外逃貪官,逃不出法律的邊界、逃不脫追逃的天網,趁早放棄以逃避罪的幻想。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