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此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11月16日《北京日報》)。
以當前中國人對“財産”的理解,主要就是房産了。近年來,為了爭奪房産,親人間反目成仇的案例實在太多。在“物化眼光”掃視一切的現實背景下,婚姻因房産而變得敏感和複雜。上述規定,其實在近年來一些法院的判例中,或多或少已有所體現。一些媒體刊發的法律諮詢類內容中,有些律師或法律專家,已經在按照這樣的思路,在為讀者答疑解惑了。
以房産在目前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而言,“婚前一方購房並獨自償貸,離婚時另一方不能分割”的規定,顯然是可以理解的。從一般常理來説,婚姻的維繫主要靠感情,但是我們更要看到,一方面感情不是一個人的事,另一方面感情也不是恒久不變的,這就需要一定的婚姻責任來補充維繫,而婚姻責任一靠道德約束,二靠法律制約。《解釋三》就婚姻所涉房産的上述規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來改變無房命運的想法,也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結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機會。比如,許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怕的就是房産被別人分割。而有了這樣的規定,還有什麼可怕的呢?
而同樣不容忽視的,是這樣的規定也有令人擔憂之處。其中最讓人難堪的,恐怕還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誰”,而輕視應有的婚姻責任。比如,有房一方對另一方做不到感情忠誠,卻逼著對方提出離婚,如果無房一方成了無辜受害者,婚姻破裂時就要遭遇“凈身出戶”,這顯然也是不公平的。另外,無房者揮之難去的“寄人籬下”心態,也使夫妻雙方難以形成真正的精神對等。這樣的尷尬,對婚姻健康也是不利的。
“雖然財産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專家的話確實非常中肯。修訂婚姻法,為婚姻所涉房産確權,當然必要,但是法律約束婚姻責任的職能也不能淡化。因此,婚姻法的修訂,就有必要在其他維繫婚姻的介質上作出補充規定。(馬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