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麒麟科技創新園建設徵地拆遷,由於規定“分戶可多獲補償款、低價申購安置房”,因而引發一些拆遷戶突擊離婚、扎堆離婚。對此,江寧區緊急研究商議,強調“假離婚”的不能得到任何額外補償,對騙取不正當利益的將追究法律責任。(9月15日《揚子晚報》)
拆遷引發突擊離婚,這種事情並不鮮見。突擊離婚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和更好的安置,對此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你不能因此説人家是“假離婚”。離婚是真是假,當以是否辦理離婚手續為準,也就是以法律為準,只要辦了離婚手續,那就是“真離婚”。
相反,拆遷戶突擊離婚,儘管人人都知道其目的是什麼,目的也未必光彩,但突擊離婚卻是合法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被拆遷之前不可以離婚。所以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為了並不光彩的目的,以合法方式鑽政策空子,這是不是民眾的正當權利?
政策有空子可鑽顯然不是拆遷戶的錯,而是政策制定者的錯。政策出現問題後當然可以作出調整,彌補缺漏,但新政策應“既往不咎”。因此,可以規定從現在起突擊離婚者不能得到額外的拆遷補償,但卻不能規定此前突擊離婚者不能享受此前的政策,更不能認定已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律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政府不能也無權出爾反爾,即使吃了啞巴虧也只能自認“倒楣”,否則就涉嫌違法,遑論追究突擊離婚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高於政策,對於普通民眾而言,他們應該對法律負責,但卻不必對政策的漏洞負責。鑽政策的空子既不違法,也不違反政策本身。我們不鼓勵這種行為,但也無權處罰這種行為,阻止這種行為的唯一辦法是完善政策,而不是讓民眾對政策漏洞負責,更不是撕毀既有協定或對鑽空子者實施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