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6日消息 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若通過,未來在臺灣駕車上路以手持方式打電話或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産品上網、發短信、玩應用程式(App)、操作導航設備,駕駛人最高可能被罰3000元(新台幣,下同),騎摩托或自行車的處罰上限則為1000元。臺當局“交通部”推估該“條例”最快可在今年10月上路。
國民黨“立委”李鴻鈞説,為了行車安全,臺“立法院”去年已“修法”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開車時禁止操作或看車載電視、DVD,目的就是要確保行車的安全。李鴻鈞也説,現在汽車上很多人為確保行車安全,都會加裝行車記錄器,依“條例草案”精神,這類電子設備也不應該在車輛行進時調整,若駕駛人認為有必要調整,應停到安全地方調整好再上路。未來開車上路,雙手最好緊握方向盤,不要亂摸任何電子産品。
臺當局“交通部次長”葉匡時説,駕駛人若想使用手機、電腦、平板電腦等,必須停靠路邊,他舉GPS(衛星定位儀)為例,司機上路前設定完畢,行車期間若需要更改路線,必須停靠在路邊重新設定。
臺當局“交通部”表示,若本會期可順利三讀通過修正案,將在“新法”上路後3個月內訂定實施及倡導辦法,另停等紅燈時上網和玩App仍會影響安全,臺“交通部”也傾向開罰。(台灣網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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