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國資委下發關於修訂《北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今後,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國企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根據辦法,要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即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據了解,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D級晉級點;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為0;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辦法將強化企業負責人收入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的聯動機制,將職工工資發放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對於當年本企業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五險一金”時,暫緩兌現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發生較大(含)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等時,企業負責人將被降薪處理。(記者 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