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再次頒布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有壟斷領域的措施,出臺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這裡用了“再次”這個詞,是因為近幾年中央政府對此問題不可謂不高度重視、不可謂不苦口婆心,已多次下發文件鼓勵民間資本發展。但到了執行層面卻“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樓”,政策的落實情況委實難以令人滿意。因此,此次文件頒布後,我與不少專家交流過意見,對未來政策落實情況表示擔憂的佔大多數。
講到民間資本進入壟斷領域的好處,我想,包括我在內的不少學者都能如數家珍地講出不少:諸如,借此接過前期政府投資的“接力棒”,形成經濟增長新引擎;在流動性過多的環境下開渠放水,通過將民間資本引向新領域,減輕未來通貨膨脹及資産泡沫的壓力;通過引入競爭,釋放“制度紅利”,提高國有經濟部門的運營效率,改善廣大消費者的福祉,等等。可見,開放民間資本的好處多多,可為何落實起來就很難呢?以我關注較多的金融領域為例,我認為,地方政府和監管機構這兩個層面的突破尤為重要。
我國大多數中小銀行的實際控制者都是地方政府。近幾年,為提高資本實力,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不少銀行都在增資擴股。我在調研中發現,在獲准增資入股的企業中,通常以國有大中型企業居多,民營和個體經濟體較少。緣何如此?我發現原因有二:其一,國有大企業手裏錢多,單個企業出資額高,因此增資過程的成本低、速度快;其二,國有股東講政治、聽話,可代表政府部門的意志投票,而民營企業個體獨立性強、不好管。於是乎,“玻璃門”形成了,不少民企雖對入股銀行熱情高漲卻往往鎩羽而歸。
同樣,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搞金融也有很多擔憂。比如,很多民間資本都是從事製造業等實體經濟的,沒有金融從業經驗,因此難以做好;民營企業一旦入主金融機構,會不會將其當作提款機,發生大量關聯交易;民營企業唯利是圖的本性和不穩定性,在經營不善時會不會攜款潛逃,進而影響金融穩定甚至釀成危機。
我想,這些擔憂是不無道理的,因為金融業畢竟是高杠桿行業,其風險的外部效應很強,我們以前在農村儲貸會等類似方面也有過不少教訓。但擔憂過多易致信心不足,關鍵要有一套可行的開放路徑。我認為,未來可在動態、審慎監管的前提下,按照從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到存款類金融機構、從小型金融機構到大型金融機構這一路徑,盡最大限度地放開民間資本準入。
簡單解釋如下:對於像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由於其不吸收公眾存款,因此風險的可控性程度高,對民間資本開放的風險也較小。對於存款類金融機構,可從村鎮銀行開始,讓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考慮到我國各省市都已設立不少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擇其優者直接翻牌為村鎮銀行,關鍵要把握住兩點:第一,這些小貸公司的經營業績好、公司治理完善、管理人能力和素質高。第二,小貸公司真正在做小額貸款,即其貸款餘額中“三農”和小額貸款比例較高。
總之,未來地方政府和監管機構能夠有所突破,金融領域對民間資本的開放還是可期的。(郭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