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央企高管薪酬問題,筆者近日兩篇評論《別讓“共和國長子”成“闊少”》、《央企高管60萬年薪到底高不高》,引起強烈反響,有讀者和專家來電話、發郵件,共同探討央企高管薪酬問題。接下來的問題是,央企高管薪酬管理到底應該怎麼做?
其實,提到央企高管薪酬管理,就不能不提到“五大原則”。去年9月,人保部、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央企高管薪酬管理的五條基本原則:市場調節和政府監管相結合,不能錯位;激勵功能和約束機制相統一,不能偏廢;短期的激勵和長期的激勵相兼顧,不能近視;高管人員的薪酬增長和職工工資的增長相協調,不能懸殊;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不能單一。
客觀地説,儘管到目前為止這個指導意見的全文並未發佈,但窺一斑可見全貌,單從這五項原則看,這一指導意見應該非常科學,既照顧了國情,也考慮到企情;既謀求公平,也兼顧效率;既強調了市場調節,也明確了政府監管;既著眼當前,也兼顧長遠。相信這“五大原則”匯聚了六部委相關領導和專家的集體智慧,是自2002年加強央企高管薪酬管理以來多年實踐探索與理論總結的結晶。
但問題是,解決央企高管薪酬管理,光有這五大原則還遠遠不夠。
首先,這“五大原則”,還只是規範文件,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六部委出臺的指導意見只是規範性文件,其強制性與司法性仍然存在問題。央企,除了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128家中央企業外,還包括財政部監管的20多家金融企業以及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近4000家非金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