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楊晶受國務院的委託報告工作時説,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確立了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召開了新世紀新階段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作出了我們黨關於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個決定,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發佈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經過幾十年的艱苦努力,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特別是最近5年,可以説是發展最快、變化最大、各族群眾得到實惠最多的5年,也是各民族大團結不斷鞏固、中華民族凝聚力顯著增強的5年。
楊晶説,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加快發展面臨的問題和困難非常突出。對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下大力氣儘快解決,有些問題是長期積累下來的,必須做長期打算和艱苦努力。
突破基礎設施落後的“瓶頸”
目前,民族地區一些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薄弱,一些民族地區農村住房條件差、生活設施簡陋,與小康標準還有很大差距。
楊晶在報告中提出,加大中央財政投資力度,重點幫助建設一批對經濟社會發展長期起支撐作用的基礎設施項目。全面加快鐵路、公路、民航、水運建設,加快打通省際“斷頭路”。優先幫助建設一批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中小型公益性項目。實施水、電、路、氣、房和優美環境“六到農家”工程。加強資訊設施建設,著力提高資訊網路普及水準。
支援民族地區保障和改善民生
民族地區多數縣“普九”基礎脆弱,鞏固提高的任務還很艱巨;一些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不完善,衛生技術人員匱乏;一些邊疆地區廣播和電視覆蓋率較低。
報告建議,國家大力支援民族地區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服務體系。優先發展教育,加大中央財政對民族地區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力度,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水準。積極穩妥地推進農牧區和偏遠地區適當集中辦學。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加強雙語教學,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加大對急需的優勢特色學科支援力度。實施教育扶貧移民。
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鞏固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逐步提高籌資水準和政府補助標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擴大救助範圍。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條件。著力解決地方病、艾滋病多發問題。支援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
優先解決特困民族地區貧困
據介紹,2009年,民族地區尚有1955萬農村貧困人口,佔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總數的54.3%。
報告建議,國家將把特困民族地區作為全國扶貧開發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實施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工程,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制定實施《興邊富民行動“十二五”規劃》,在改善民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社會事業、推進對外開放等方面,採取有力措施,重點支援已經列入扶持範圍的邊境縣加快發展。同時,還要考慮把海南省6個民族自治縣逐步納入興邊富民行動範圍。繼續做好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工作,抓緊制定實施“十二五”專項規劃。在重點扶持人口在10萬以下的22個人口較少民族的同時,還要考慮把人口在10萬—30萬之間的6個民族納入扶持範圍。
加快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等機制
民族地區水土流失、荒(石)漠化現象比較嚴重,自然災害頻發,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嚴重制約了一些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報告建議,國家將抓緊建立健全生態保護和資源開發補償機制,促進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整體趨好。著力推進西北草原荒漠化防治區、黃土高原水土保持區、青藏高原江河水源涵養區、西南石漠化防治區、重要森林生態功能區建設,基本形成國家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加快推進退牧還草、石漠化治理、京津風沙源治理、生態移民等10大重點生態工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加大水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對一些重點湖泊採取預防性保護措施,繼續推進一些大江大河的綜合治理。從2011年起,中央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在內蒙古、新疆(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西藏、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和雲南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區),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
為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提供智力支援
目前民族地區人才流失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邊遠地區普遍缺乏教育、衛生、農業、畜牧等專業技術人才。
報告建議,國家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支援民族地區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力度。制定實施民族地區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繼續實施東部城市對口支援西部地區人才培訓、西部地區管理人才創新培訓等重點人才開發工程。繼續實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加快民族地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提升人才開發和人才吸引服務能力。在公務員錄用中,採取單獨列出職位、調整報考資格等具體措施,做好錄用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繼續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幹部雙向交流工作,適當擴大民族地區幹部到內地以及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