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産和住房狀況。
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房存在的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出《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在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並適當擴大供應範圍。
《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産和住房狀況。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
《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的,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通知》特別提出,經適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並取得完全産權。同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定期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於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